在建设工程中,常常会因拖欠工程款发生一系列的纠纷,比如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纠纷、承包方和分包方的纠纷以及承包方、分包方和工人的纠纷等,那么,要预防这一系列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就需要我们学习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下面由凡律清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不管是承包方还是分包方,要预防被拖欠工程款,需要做到以下事项: 一、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配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部分组成,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与《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一致,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二、学习应用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关注的。以下几点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学习并具体应用。 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发包方以各种理由不及时验收,承包人仍有权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即“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认真做好工程签证,加强工程索赔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根据国际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作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工程签证的主要情形有:开工延期、图纸延误、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等等。签证是一六艺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运用现代公关技巧进行签证;在双方关系比较融洽时提出签证;在对方项目经理心情比较好的时候进行签证;签证内容具体明确,否则就即是没签;要有权签字人签收,最好是盖章。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筑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即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和通知进进施工现场后,一旦碰到不具备开工条件、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以及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单价的材料价格上涨等,在发包人拒尽签证的情况下,承包人进行的工程索赔程序。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索赔时,应把握三个题目:一是工程索赔是在发包方不同意签证或不完全签订的情况下进行;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三是索赔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 四、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 建筑企业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进度工作量完成后,向业主收取的,这样的收款方式,能保证正常的组织施工与工程进度。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资金结算方式为异常收款,而一旦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后续资金发生困难,经营不善或房地产项目销售不畅等,施工企业将承担工程施工投进和履约保证金不能按约回收等连带责任风险,施工企业应该提高这方面的风险防范意识,杜绝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 关于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的窍门,小编已经为你详细介绍了,其实概括起来就是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坚持程序合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如果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建议你采取法律手段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一、债款人对下落不明债款人的追债 第一路径:由债款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款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产业中付出告贷。中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则,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联系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则,失踪人的产业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许联系密切的别的亲属、兄弟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款和敷衍的别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产业中付出。 第二路径:债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款人原居住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催讨债款。申述时应持有欠据等证实假贷联系存在的依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因为债款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布告送达的方式传唤债款人应诉。布告期届满,债款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假贷人联系清晰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虽然债款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款人请求,法院可以采纳拍卖债款人房子或产业的方法为债款人清偿债款。 二、债款纠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扬,在全社会树立起文明诚信观念,营造出欠债不还羞耻的社会空气,用社会舆论敦促欠债者如期偿还债款。 2、加强对公民的出资危险教学和法制教学,树立危险意识。有关新闻媒体应经过自动宣扬,向广阔公民宣扬民间假贷的危险,执法机关也要经过典型案列的宣扬,进步公民的危险意识。 3、加大对歹意欠债者处分力度,对于那些采用诈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意图的告贷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树立社会信誉机制,将歹意欠债者的信息归入征信系统办理,完成与金融机构、工商、税务、房地产办理、公安机关等部分社会信誉信息同享和有效使用。 5、树立健全流动人口登机办理准则,比如树立挂号回告准则,流动人口办理机关定时将流动人口的状况回告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司法机关把握被告行迹。
什么是债权人?什么是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对应的,拥有债权转让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而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给付偿还义务的一方,债权人具体拥有什么权利?债务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权人权利 1、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权人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4、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什么是债务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债务人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对应的,债务人具有及时还债、足额还债的义务,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债权使得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的名义强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等的权利,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那么对于公司逃避债务的方式有哪些呢?小编下文具体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公司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 实践中,债务公司往往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特点,以公司的法律外壳为掩护,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债务。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典型和突出,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采取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拟逃避应清偿的债务。当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甚至优先于真正债权人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之外的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2、空壳化公司 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2)虽有公司财产但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有的债务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 3、“挂靠关系”公司 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并提供挂靠协议证明自己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以被执行人名义对外经营的。而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很难判断此财产是否真属于挂靠者,也无法排除被执行人与挂靠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 4、改制企业 一些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有些企业进行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制方式使得本来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还是由原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5、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 在现实中,有很多公司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使法院作出的清算判决往往存在着易判难执行的问题。法院判决后,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隐匿财产,甚至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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